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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版物零售许可证案例分享-厦门男子出售自己的旧书,被文化局罚28万

作者:兴盛义企业管理 | 发布时间:2022-12-16更新时间:2025-05-02 04:22:54
最近有一则新闻可谓是火爆各大平台,2021年厦门一男子在二手平台专卖自己的旧书,被文化局罚款28万元,事件的经过不复杂,就是杨大哥平时喜欢读书,杨大哥喜欢通过看书来学习更多的知识,由于这个习惯已经刻在骨子里难以更改,无奈之下杨大哥只能花钱买书。这样就造成了家里堆放了大量的书籍,2017年开始杨大哥就开始在二手平台转卖自己读完的二手书籍。也正是因为这一行为,2021年就收到了文化局28万元的罚单。文

最近有一则新闻可谓是火爆各大平台,2021年厦门一男子在二手平台专卖自己的旧书,被文化局罚款28万元,事件的经过不复杂,就是杨大哥平时喜欢读书,杨大哥喜欢通过看书来学习更多的知识,由于这个习惯已经刻在骨子里难以更改,无奈之下杨大哥只能花钱买书。这样就造成了家里堆放了大量的书籍,2017年开始杨大哥就开始在二手平台转卖自己读完的二手书籍。也正是因为这一行为,2021年就收到了文化局28万元的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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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局认定杨大哥是属于非法经营之后,便严格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这里很明确的就是杨大哥不具备出版物经营的资质,所以进行的罚款,那么什么是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呢?
《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五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以上案例提醒我们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一定不要忽视了行业的准入,虽然杨大哥经过法院的审理,撤销了这一处罚,但是也警醒了我们广大经营者,不论您是在网上或者还是在线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千万不能忽视行业准入的许可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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